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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注册中国香港公司而言,先接触过的公证手续,应属以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回国内交易时必须提交的,由“我国委托公证书人”开具的,中国香港企业资料合理合法公证文件。那什么叫“我国委托公证书人”呢?一般,国内法律承认的公证员,即是我国委托公证书人(中国香港)。而委托公证书人规章制度,即中国香港居民回国内解决法务时,需要公证委托书需由**部门任职的委托公证书人出示,并且经过中国法律服务(中国香港)有限责任公司加章转寄,才可以寄往国内应用。推行这一规章制度,主要是因为中国香港与内地中间法律体系不一样,办理公证书证实所根据的法律法规、办理证件流程和法律效力不一样,因此设定的一项*特法律体系。其设立目地,便是为了保证中国香港寄往国内所使用的公证文书信息真实性、合理合法。
而我国公证文书,是指中国香港出具的文档,通过正规程序流程而用以国内文件。因为国内与中国香港实施的法律法规有所差异,因而中国香港发出来的合理合法文档,需在*特场景中在大陆应用,则需通过公正。即公正务必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书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,并针对核查结果进行盖章证实,不然该文件在大陆视为无效。
因而,各种中国香港公司文件皆有可能要进行公正,但各种公证程序的统一性取决于,假如不根据合理合法的流程及渠道进行验证,那样该文件处在另一政治环境下,很有可能被称作一张废纸。这一结果不但消耗资金财力物力,更为关键的是因公证程序发生疏漏,而造成事件处理受到严重危害,甚至造成高额损害及其法律纠纷。